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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2023-11-08 王仝 点击:[]


第一条 为提高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本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基金会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基金会所有公开的信息要体现及时性、公开性、权威性、严肃性、全面性。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1.基金会组织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基金会章程、理事会成员情况等;

2.基金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

3.基金会联系方式;

4.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5.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6.基金会有关财务信息;

7.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8.其他允许公开的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3.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4.内部工作信息;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基金会每年年度工作报告经民政部门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和基金会网站上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八条 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报告不得对外公开。

第九条 基金会应公开所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项目、概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还应及时公开评审结果;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应公开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评估结果。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一条 建立并完善本基金会网站,在本基金会网站、沈阳药科大学主要媒体、民政部指定的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二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三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活动的有关事务。不得任意修改已公开信息,确需修改的,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开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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