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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2023-11-08 王仝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档案是基金会筹备、成立以及活动情况的历史记录,是基金会工作的基础,是基金会工作查考和理论研究的依据。也是沈阳药科大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由承办人员负责基金会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和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的档案资料主要分为文书档案资料、项目档案资料和会计档案资料,均须按年度分别立卷、分类成册。

第五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文书档案和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基金会财务部分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上级机关印发、基金会制发或工作中行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

1.基金会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资料;

2.基金会年度检查资料;

3.会议文件、纪要、记录,会议决议;

4.规定、制度、办法等;

5.预决算报告、统计报表、调查材料等。

第七条 基金会的项目档案具体包括:

1.与基金会洽商捐赠事项的往来信函、信件等;

2.与基金会签订的合同、捐赠协议书、捐赠意向书等;

3.捐赠登记表、项目申报材料、完成材料和评估材料。

第八条 基金会的会计档案主要包括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资料,如会计账册、报表、审计报告等。

第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将归档的文件资料按规定分类、整理、装订、保存,并编制索引。

第十条 基金会档案材料建档后,要随时整理归档,随时补充新的内容,以保证基金会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 建立基金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批准和登记手续。基金会资料原则上不外借。外单位利用时,须凭单位(部门)介绍信,经本基金会领导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方可查阅。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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