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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管理办法

2023-11-08 王仝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管理,确保证书的法定性、权威性、效用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由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并指定专人管理使用。

第四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经秘书长审批同意。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管,严防损坏、丢失;使用完毕应立即归还。

第五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包括并不限于纸质版、电子版等)的使用,需说明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审批。

第六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上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或有效期将近时,应及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更换。

第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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