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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2023-11-08 王仝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印章使用,确保印章安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印章有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财务专用章。

第二章 印章启用及销毁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须由基金会办公室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印章。

第四条 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办公室启用,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作废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六条 公章和法人章由基金会办公室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出纳保管使用。

第七条 基金会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 基金会印章的使用须进行相应的审批,一般事项用印由秘书长进行审批,重要事项需经由理事长审批,完成审批流程后方可用印。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审批流程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和文件落款一致。

第十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发文、发函,须加盖基金会公章,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十一条 不准在空白凭证上盖印,特殊情况须经理事长批准,并编号登记,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印章原则上不能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先向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方能借出。使用过程应妥善保管,以防印章损坏、丢失。外出办事后,应将借用的印章及时归还。

第十三条 建立用印登记簿,对用印事由、日期、经办人等进行详登记,责任到人。

第五章  责任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管印人员自负。

第十五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擅自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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