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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沈阳药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为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支持辽宁省社会公益事业,由捐赠者(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捐赠财物所设立的捐赠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应符合基金会的设立宗旨、业务范围,体现并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坚持基金会发展需求与捐赠者意愿相统一的原则,以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支持辽宁省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目标。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 捐赠者与基金会双方充分交流沟通,明确捐赠意愿,签署捐赠协议,设立捐赠项目。
第五条 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捐赠项目分为限定用途捐赠和非限定用途捐赠。
(一)限定用途捐赠:捐赠者对捐赠财物的使用进行了时间或用途方面的明确限定;
(二)非限定用途捐赠:捐赠者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未具体限定,可由基金会根据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
第六条 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捐赠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一)学生培养类项目:奖励、资助和支持沈阳药科大学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教师发展类项目:奖励、资助和支持沈阳药科大学教师教学、科研等工作及事业发展。
(三)学院发展类项目:资助、支持沈阳药科大学学院建设与事业发展。
(四)学校发展类项目:支持沈阳药科大学的建设与发展。
(五)基础建设类项目:支持或命名已建、在建或拟建的沈阳药科大学基础建设。
(六)校友工作类项目:支持沈阳药科大学校友会的建设与发展。
(七)其他公益类项目:支持和推动沈阳药科大学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第三章 项目设立
第七条 基金会所立项目应根据捐赠协议和有关规定,原则上由学校有关单位(部门)作为项目执行单位具体执行。
第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指定专人担任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预算编制、具体实施和财务管理,并填写《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立项申请表》(附件),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捐赠项目设立可选择留本资金项目和非留本资金项目两种形式:
(一)留本资金项目是指项目资金不动,以其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资金收益支持项目的开展;
(二)非留本资金项目是指将项目资金直接用于项目的支出,直至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对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办公室根据捐赠协议和有关规定,对捐赠项目的执行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对捐赠项目的运行负主体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约定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承诺保证捐赠款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并按要求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对捐赠实物类的项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捐赠实物价值认定和相关手续办理,确保捐赠资产的使用效益。捐赠的固定资产、文物文化等实物,无法确认价值的,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为确认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四条 对捐建(助)的基础建设或工程项目,学校与捐赠者签署捐建(助)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将基础建设或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捐赠者通报,并为捐赠者颁发捐建(助)项目确认书。
第十五条 项目终止后,项目执行单位应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捐赠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进程的,应按照“及时沟通、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捐赠款项必须进入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账户。
第十八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捐赠协议约定,基金会对项目实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拨付根据《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立项申请表》的用款计划,经基金会或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审核后具体拨付。
第二十条 非限定用途捐赠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由学校讨论立项,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同意、理事长签字审批,定向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对捐赠资金提取项目执行费,主要指在项目执行及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原则如下:
(一)留本捐赠资金不提取项目执行费,非留本捐赠资金按单笔到账金额提取项目执行费;
(二)用于奖教、奖助学金类和社会公益项目的捐赠款,不提取项目执行费;
(三)项目到账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捐赠款,按到账金额的2%提取项目执行费;项目到账金额在50-100万元的捐赠款,按到账金额的1.5%提取项目执行费;项目到账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款,按到账金额的1%提取项目执行费。外币捐赠按捐赠外币汇出时的金额计算。
(四)特殊捐赠项目的执行费用,按基金会理事会决议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1年12月17日经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
附件:《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立项申请表》
附件:
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申请表
项目编号:(基金会填写)
项目名称 |
沈阳药科大学+核心名称+项目类型 沈阳药科大学XX单位(部门)(简称)+核心名称+项目类型 核心名称+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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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执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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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形式 |
现金 |
实物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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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捐赠 连续捐赠 |
价值 元 |
价值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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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本资金 非留本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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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按照协议,简要说明设立背景、意义、开展计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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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期限 |
年 月 日起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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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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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执行单位意见 |
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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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 审批意见 |
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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