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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3-11-08 王仝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及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收入应符合基金会章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公益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增值效益,加强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为基金会财务决策机构,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其他重大事项。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财务部门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并对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五条 按照《会计法》规定及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设置基金会的财务会计,配备财务人员。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实行会计、出纳分工负责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财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办事公正。财务人员应加强会计业务的学习和训练,提高业务素质,对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应坚持原则,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七条 会计岗位职责

(一)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做好会计核算和复核、稽核工作。

(三)负责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四)负责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

(五)负责发票(收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六)加强会计监督,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八条 出纳岗位职责

(一)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做好现金库存管理、银行账户核对和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工作。

(三)负责保管银行存款预留印鉴卡片、定期存款凭据。

(四)负责办理银行存款、取款、结算,按规定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五)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六)负责保管本会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

(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规定的各种结算、报销。

第九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履行监交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财务人员交接手续。

第十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必须根据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原始凭证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真实可靠,取得及时、内容完整清楚,具有合法性与完整性。记账凭证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填制凭证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要连续编号,记录明确,签章齐全,会计科目运用准确,对应关系清楚,数字内容与原始凭证一致。

第十三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关的二级、三级会计科目。年末应打印各类明细账、现金、银行日记账和必要的备查账。

第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使用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理事长为本会货币资金使用业务授权审批人。秘书长或副理事长可受理事长委托行使相应审批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

第四章 预算、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六条 年度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年度经费收支预算之外使用货币资金,由理事长审核,理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基金会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要做好全年度的决算分析,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以利于不断提高核算和管理的水平,同时为下一年度预算的制定奠定基础。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预算、决算需提请沈阳药科大学党委常委会备案并通过。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管理包括:现金管理,银行存款管理,票据和印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二条 接受捐赠、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二十四条 出纳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理事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第二十六条 开立银行账户须经理事长同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开设。应建立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参加银行账户年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出纳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银行空白票据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应进行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九条 发票(收据)由基金会财务部门申领和保管,由会计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缴销。

第三十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与财务负责人的个人名章应由出纳和会计分开保管。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六章 资金投资运作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基金会投资活动相关规定,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用于投资运作的资金由基金会留本基金和暂时不需使用的沉淀资金组成。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进行直接投资,应当进行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股权投资。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三十四条 资金投资运作须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具体运作流程如下:

货币资金存储银行、购买国债、基金、委托贷款,购买信托产品和投入房产等理财产品的,必须由基金会办公室慎重考察后提出书面意见,报理事会讨论,形成投资理财专题会议纪要后,由理事长审定并上报沈阳药科大学党委常委会备案同意。经上述流程后,基金会财务部门方可进行资金拨付。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的资金投资运作以安全、稳健为原则。

(一)根据资金流动性需求,采用长短期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投资品种;

(二)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不同品种以及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进行投资,分散投资风险;

(三)选择多家具有金融资质的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分散信用风险;

(四)为控制投资风险,设定止损点为10%。当投资产品损失达止损点时,则应终止该项投资。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设置固定资产台账,安排专人负责,每年需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及时向基金会办公室上报。

第三十九条 接收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因技术落后、已过使用年限等正常报废后,其负责人需向基金会办公室备案登记。

第四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四十二条 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八章 收支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根据收入类型,分类核算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并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四十四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各类票据的使用和签发,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四十五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四十六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资金使用,应由沈阳药科大学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立项通过,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同意,基金会财务部门根据理事会决议和沈阳药科大学通过的项目预算按资金使用计划,经理事长签字审批后,定向转款。具体立项权限如下:

(一)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立项,由沈阳药科大学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二)50万元以上的项目立项,由沈阳药科大学党委常委会讨论审定。

第四十七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资金使用,按照协议和资金使用计划定向转款,由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审批。依据捐赠协议约定需向沈阳药科大学以外其他法人单位划转捐赠款项时,审批权限如下:

(一)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签字审批;

(二)30万元以上的经理事长同意后,报请理事会讨论审定。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的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日常开支审批权限如下:

(一)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理事长签字审批;

(二)3万元以上的支出,经理事长同意后,报请理事会审定通过。

第九章 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需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五十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应主动向理事会、监事会报送财务报告,报告年度收支情况,资产规模、净资产变动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年检和审计,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自觉接受税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以及《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运行状况每半年向沈阳药科大学进行汇报,接受沈阳药科大学监督。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五十六条 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进行装订及编号、登记,并由财务部门进行保管。对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十七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部门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应严格审查,由财务部门提出销毁申请,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办理。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

上一条: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会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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